邮箱:chinacnee@163.com
|
电话:400-089-1891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微信公众号
|
会员中心
首页
文献
期刊
课题
学者
成果
硕博
专利
注册
登录
当前位置:
首页
>
文献
刊名
科技新时代
作者
吴 彬
单位
无
年,卷(期)
2025年,第2期
主办单位
北京卓众出版有限公司
国内刊号
CN11-3750/N
国际刊号
ISSN1006-981X
入库时间
2025-03-14
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之探讨
作者:吴 彬
时间:2025-03-14
阅读:7
收录报告下载
截图下载
《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对于“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判断标准和具体情形并未作出具体规定,此问题应当如何理解和把握,一直是困扰仲裁和司法实践以及用工管理的一个难题。笔者认为,应当参考多年来各地仲裁和司法实践逐步探索出的经验做法,再结合《民法典》关于非金钱债务不能继续履行的规定,将实践理性与法学理论互相融合比对,最终得出较为妥当的认定标准。
阅读全文
上一篇:我国优秀青年运动员林诗栋技战术特征研究
下一篇:刑事自诉转公诉规则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