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箱:chinacnee@163.com
|
电话:400-089-1891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微信公众号
|
会员中心
首页
文献
期刊
课题
学者
成果
硕博
专利
注册
登录
当前位置:
首页
>
文献
刊名
科技新时代
作者
靳 敏
单位
枣庄市兴鲁公证处
年,卷(期)
2022年,第1期
主办单位
北京卓众出版有限公司
国内刊号
CN11-3750/N
国际刊号
ISSN1006-981X
入库时间
2022-05-25
浅谈公证员执业过错责任
作者:靳 敏
时间:2022-05-25
阅读:333
收录报告下载
截图下载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法律意识的增强,越来越重视对公证的应用,公证已渗入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公证服务已进入了更大的范围,更广的领域,更高的层次。公证业务的大力拓展和日益深化,继而增大了公证执业风险的空间,近几年来,全国部分公证处因为办理了“以房养老”房屋贷款担保委托公证、涉外文书(系当事人伪造)文本相符公证等追究公证员执业过错责任案例,不少公证处亦出现了因当事人和证人提交假证明,公证员按程序审核办理继承公证,公证书漏掉继承人而被撤证的案例。目前政府部门政务信息不完善,许多事实无法查证,司法部近期发布通知,要求今年年底公证证明材料告知承诺制度。由于公证法 对公证处和公证员规定了无过错和当事人损失过错赔偿责任追究制度,许多公证员深感执业风险大增,如履薄冰,受理业务畏难发愁或直接拒办,形成了堵塞民事运行机制的“最后一公里”深受社会的诟病。因此,正确区分公证员和当事人的责任,科学的界定公证员过错责任,创造宽松的公证执业环境,成为公证行业的当务之急。
阅读全文
上一篇:浅析国有企业人力资源规划现状及优化对策
下一篇:浅谈重庆市渝东北地区乡村旅游发展问题及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