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箱:chinacnee@163.com
|
电话:400-089-1891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微信公众号
|
会员中心
首页
文献
期刊
课题
学者
成果
硕博
专利
注册
登录
当前位置:
首页
>
文献
刊名
科技新时代
作者
刘 冬
单位
河南公朴律师事务所 476000
年,卷(期)
2023年,第1期
主办单位
北京卓众出版有限公司
国内刊号
CN11-3750/N
国际刊号
ISSN1006-981X
入库时间
2023-02-17
论保险合同条款的不利解释原则
作者:刘 冬
时间:2023-02-17
阅读:337
收录报告下载
截图下载
摘要:所有格式保险条款,不论是否经过保险主管机关核准,都应当遵循不利解释原则,在适用时,应当考虑投保人的议价能力,以确保保险合同的有效性和公平性,对于格式保险条款的解释应先作通常理解若仍有争议的应作不利于保险人的解释。尽管新保险法与旧保险法均设立了一些限制保险公司解释的规则,但是新法更加强调,保险合同中的条款可能会存在争议,因此应当加以重视。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的出台为旧法带来了重大的变革。但在司法实践中,仍需要谨慎地考虑不利解释的适用范围,以免滥用这些原则。
阅读全文
上一篇:我国竞业禁止制度研究
下一篇:简析文化传媒公司财务审计中的法律风险及应对之道